ATA单证册下对货物的初步审查
对货物的初步审查
(1)货物是否符合使用ATA单证册的基本要求
第一,使用ATA单证册的货物必须是暂准进口货物,即在进口后一定期限内按进口时的原状从暂准进口国复出口的货物。
第二,ATA单证册的设立宗旨是方便持证人为其产品寻求国外定单,促进科技、文化、体育的交流。从这一原则出发,下述货物不能使用ATA单证册:
a.拟出售的物品;
b.拟用于商业性加工、修理的零配件及其它物品;
c.(通常不能复出口的)消耗品或消费品等
第三,《ATA公约》的相关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的附约规定,某些特定货物不能使用ATA单证册。例如,《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1规定,去国外参展的货物中,含酒精的饮料、烟草制品和燃料不能使用ATA单证册免税进口。《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规定,拟去国外为工业生产、货物包装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设备,也不能使用ATA单证册。
(2)货物拟去的暂准进口国是否接受特定的ATA单证册
单证册签发前,申请人必须确认拟去国家是《ATA公约》或《伊斯坦布尔公约》的缔约方,且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用途必须在暂准进口国接受的范围之内。
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参加展览会和交流会的货物、专业设备、商业样品、私人与道路车辆等12类。《ATA公约》相关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各附约对如何划分货物用途作了明确规定。
《ATA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要求其成员国必须加入相关货物公约或附约,并接受所加入的各公约或附约项下用途的货物使用ATA单证册,加入数量没有限制。此外,各成员国也可以制定国内法规,扩大凭ATA单证册暂准进口的货物范围。各成员国海关有权决定货物是否有暂准进口资格。如果暂准进口国既没有加入特定用途货物所属的货物公约或附约,其国内法规也没有许可该用途的货物使用A TA单证册暂准进口,暂准进口国有权拒绝接受为该用途货物签发的ATA单证册。
虽然出证机构可以配合申请人对公约各成员国接受的货物范围进行查询,但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对《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2条的解释明确说明,“单证册的持证人应确保货物所去的国家或海关关境,接受暂准进口活动所依据的货物附约。”根据该解释,确保外国海关是否接受ATA单证册是持证人的责任。
课程推荐
- 外贸会计普通班
- 外贸会计特色班
- 外贸会计精品班
- 外贸会计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普通班 | 班次特色 |
200元/一门 380元/两门 |
购买 |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精品班 | 班次特色 |
480元/一门 960元/两门 |
购买 |
- 外贸会计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