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单证册担保金额
《ATA公约》第6条和《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第8条规定,担保金额应包括海关可能征收的最高进口关税的110%,以及因持证人违反暂准进口或过境的规定致使出证商会可能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声明》第6条规定,如果担保有限额,则出证机构应负责担保超额部分。担保金额不足以赔付外国海关索赔时,出证机构不能免除向本国担保商会全额赔付的责任。因此,各国出证机构都必须适当确定持证人提交担保的金额,确保该担保能充分涵盖出证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
各国出证机构确定担保金额的办法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按照拟暂准进口或过境的国家中对货物征收的最高进口各税的110%确定担保的金额。为确定进口国税率,新加坡国际商会、伦敦工商会等许多担保商会使用“ATA单证册担保比率表”,该表列出各缔约方的进口税率。担保商会之间互通情况,定期更新该比率表,使之与各国海关的规定始终保持一致。这种办法较贴近实际税率,我国也采纳了用具体税率表征收担保的方式。
ATA单证册担保税率表将货物分成28类,即:1.(非电动)机械;2.绘画或艺术作品原作;3.摄影和摄像设备(录像设备除外);4.珠宝和贵金属、宝石;5.带引擎的机械;6.电动/电子设备和科学设备(计算机除外)、录像设备;7.邮票;8.游艇和小型船舶;9.书籍;10.车辆;11.展台;12.服装;13.家具和室内装修物品;14.手动工具;15.兽皮、毛皮和皮革货品;16.牲畜;17.(电动/电子的)音乐设备和音乐演出设备;18.计算机设备;19.道具;20.地毯和毛毯;21.餐饮设备;22.(电动或非电动)玩具;23.体育设备;24.古董文物;25.仿造或人造珠宝;26.未成串串起的宝石;27.鞋类;28.(非电动或电子的)音乐演出或音乐设备。
如果申请ATA单证册的货物不属于税率表中的某类货物,则出证机构可以按最相近似原则,按与其最类似的货物种类确定货物担保比率。ATA单证册担保比率表是商会从实用角度出发制定的,体现了最大程度减轻持证人负担,便利持证人的思想。例如,机械类产品使用数量多,税率变动幅度较大,因此,机械产品被详细地区分为非电动机械、带引擎的机械和手动工具三类,对其适用不同的担保金额。同样,珠宝被区分为仿造或人造珠宝、未成串串起的宝石和贵金属、珠宝三类,以保证对同类产品中税率较低的货物征收的担保比率也较低。
第二、不论货物的种类或所去的国家,一律按统一比例确定担保金额。例如:美国担保商会,美国国际商务理事会规定,除了去往以色列、南非的货物,所有货物一律按货物总价值的40%收取担保。香港国际商会规定,所有货物按货物总价值的200%收取担保。这种办法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缺点在于因担保比率固定,总会存在申请人所交担保高于实际需要或者低于进口国税率的现象,从而或是给申请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压力,或是出证机构承担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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