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制度三个环节可纳税
之所以“静悄悄”,是因为完全出乎人们意料之外,在没有任何舆论铺垫的情况下突然来到面前;之所以“震天动地”,是因为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已经成为近几年来人们“深挖”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和“三条腿”养老保障制度严重瘸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个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业界的热点话题。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2004年“升级”为完全积累制信托型的现代企业年金制度以来,税优政策始终呈不完整的状态,即单位雇主的缴费税优比例最终确定为5%,而职工个人的缴费税优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企业年金税优政策的本来面目是,职工个人应是企业年金的缴费主体,单位仅是配比缴费,目的是为给职工以激励。但是,在过去的9年里,由于单位雇主的税优政策先行一步,职工个人缴费税优比例始终为零,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单位雇主的缴费成为制度的主体,职工个人缴费则常常成为象征。这就在税收政策上出现漏洞,企业年金的激励结构出现缺失,不利于调动职工个人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利于在工会层面形成监督雇主的激励机制,进而令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受到约束。
企业年金有三个环节可供纳税,即缴费(前端)、投资(中端)和养老金领取(末端)。一般来说,凡是企业年金发达的国家,实行的都是EET税收模式(E为免征个税,T为征缴个税),即在前两个环节是免税的,征税发生在第三个环节。但是,由于我国的年金制度在前端实行的是单位雇主免征5%,而职工个人在前端是征税,那就意味着职工将来在领取的后端必然是免税的,这就形成了一个“部分TEE”或称“部分EET”的畸形税优政策。在世界各国,这样的制度十分罕见。一般来说,单位雇主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在征税与免税都是同步的,而不是分开的,否则就成了畸形的税收模式。
此次颁布的103号文弥补了前端职工个人缴费的免税政策,使我国“部分TEE”或“部分EET”的罕见的税收制度变成了一个先进的、符合国际惯例的“EET制度”,就是说,企业年金制度发生了一次静悄悄的“革命”和“升级”。此次“升级”意义十分重大,这不是夸张,而是说有多重要,就有多重要。
第一,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税优政策迅速出台充分说明,中央政府和有关部委努力克服困难,破除“部门保护主义”,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雷厉风行,不折不扣,令人叹服。
第二,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从理论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定位的最好诠释。养老保障制度里同样存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如果第一支柱是政府的话,那么,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显然就代表市场,而第二支柱税收政策缺位意味着是对第二支柱制度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于是,三条腿板凳的社保制度就会出现瘸腿,退休收入结构就难以实现多元性和稳定性,养老金替代率难以支撑一个体面的退休生活,消费信心难以建立,内需难以启动,增长方式难以转变。
第三,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标志着一个制度模式的“终结”与一个新制度模式的诞生。在过去9年时间里,“部分TEE”或“部分EET”的存在,意味着制度选择的彷徨、犹豫、迟疑和斗争。很显然,这是一个过渡期,而绝不是一个稳态期,它最终不是滑向TEE,就是滑向EET,或者说,在TEE与EET之间存在着冲突与斗争。103号文的出台意味着,EET模式在中国终于得以确立,尘埃落定后,2013年最终成为中国“EET模式”企业年金的元年。
第四,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意味着为个税分项所得税制转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代扣代缴的分项个人所得税制在中国根深蒂固,甚至成为传统文化的一个元素。综合所得税制改革的呼声已有多年,但一直难有实质性进展。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既定取向,是长期内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年来综合所得税制改革难有起色的背景下,企业年金EET税收政策的单线突破,为税制改革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甚至对改变消费心理和消费文化都有较大影响。
第五,此次完善年金税收政策的重大举措必将推动企业年金从此步入快车道。实行EET模式对企业年金事业发展是福音、利好和刺激。近年来,企业年金发展很快,甚至出现跨越性发展的迹象。但是,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企业年金的职工参与人数还不到2000万人,建立年金的企业有6万个,基金积累5400亿元。换言之,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与我国各领域经济发展速度相比,与国外同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中、东欧国家相比,我国存在的差距还很大。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因素有若干,但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就是税收政策不完整。103号文的发布是企业年金的制度创新与制度改革,它所产生的红利必将在较长时期内为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