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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将受法律正名 多重利好注税行业


    6月7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距离2008年该法被列入立法规划已有5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这将是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011年多次明确涉税鉴证等业务需要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后,法律首次对此予以明确。业内人士认为,税务师事务所地位也将由此坐实。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行业一项新的职能,即涉税鉴证,并从2006年起实行,使税务师事务所由过去的单一涉税服务提升为具有涉税鉴证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然而,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持不同意见的大有人在,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个修改是一种垄断,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行业是一种排挤。

  对注税行业发展带来多方面好处

  征求意见稿将“税务代理人”的范围具体化为“税务师事务所”,对注税行业的影响,业内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部主任胡勇称,自从注册税务师诞生的那一天起,其作为法定的税务鉴证人员的地位已经明确。目前,凡是涉及税务咨询和税务鉴证的事项基本都是由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注税地位,只不过是对于现实做法的一种法律许可或者提升,还谈不上利好。

  东日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著名税务筹划专家潘继杰对此却不以为然。潘继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该项修改体现了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注册税务师社会地位的提升,这将给税务师行业发展带来利好。

  潘继杰介绍,利好具体表现在,一是注册税务师社会地位的提升,直接影响注册税务师自身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有利于广大注册税务师尽心尽力地做好纳税服务,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涉税培训、涉税鉴证和涉税审核等具体涉税事项,可以大大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业务的拓宽,直接影响税务师行业的经济收入。三是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将成为税收业务专业的象征,这将大大提高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作为中介的税务师事务所比作为政府的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宣传和辅导时更有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则向本报记者表示,这个修改实际上是将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其他可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行业或职业排除在外,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师行业的竞争压力。

  符合中介机构分业经营趋势

  本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对这项修改持反对意见:“如果法律规定将涉税业务交由税务师事务所做,就会挤压我们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空间。”

  对此,潘继杰认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会计师事务所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并非都是负面的。一方面,税务代理方面的业务专属于税务师事务所后,短期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将有所减少。另一方面,这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业务的提升。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结果。社会越发展,分工越精细。随着社会的发展,纳税人越来越需要专业的涉税服务,这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的分离,有助于会计服务、税务服务两个专业领域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这种分工,也会促进更多会计服务及税务服务两个领域的从业人员发展成为全能型人才,从而促进两个行业更好地发展。

  据了解,在尚未实行分业监管之前,会计、评估、税务等领域原本不分家。随着分业监管的发展,中介鉴证业务逐步按照监管对口的需要成立了相应的独立机构。虽然在法律形式上,税务鉴证和会计、评估等实现了独立,但是实质上大部分还是在会计事务所的统一掌舵之下。

  胡勇告诉本报记者,这点从最近中国税务师协会公布的税务师事务所百强名单即可看出端倪,比如,排名靠前的税务师事务所有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等,这说明大多数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的。

  在施志群看来,所谓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就是指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是“孪生子”,即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背后往往会有一家紧密关联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情况下实际控制人相同或利益分享),在此类集团机构内部,要么已经将税务代理业务和传统会计师业务分置,要么可视规定要求随时调整与客户的签约主体。因此,即便将“税务代理人”范围限定在“税务师事务所”,对于此类机构而言,其实际利益的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胡勇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并不会给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冲击。相反会计服务业务逐渐走专业化、精细化,符合鉴证机构的发展趋势。

  专家:多行业共建税务服务市场

  在不少业内专家看来,这次征求意见稿为注册税务师正名,可以理解。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告诉本报记者,《税收征管法》不是税务机关的家法,而是面向所有的合格的中介机构。因此,它只宜设定一般性的税务代理规则,同等适用于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的规定,涉嫌行业垄断和歧视。

  熊伟称,他不反对注册税务师的存在,重点在于怎么规范其执业,包括与税务系统真正彻底脱钩,杜绝其垄断业务的行为。税务代理人的资格可以多元,不能仅限于注册税务师一种,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也可以直接登记为税务代理人。

  施志群向本报记者介绍,税务代理涉及的中介机构资格问题,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国际上对税务代理人的资格认可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单独设立税务代理人,将税务代理业务作为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如美国(这也是美国税务律师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等;二是建立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制度,如德国、日本等,但一般也会规定,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还是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当然,相关的诉讼业务也仍需要律师去完成。

  “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规定的确存在行业垄断与行业歧视的嫌疑,也不符合中国税收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惯例。”施志群说。

  有网友称,由谁来代理税务服务的问题在短期内也许会影响税务服务行业秩序,但长期来看根本就不是问题,完全可以由市场来解决。

  不过,潘继杰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九十条规定并不存在行业垄断和歧视的倾向。“如果说从事税务代理这一特定专业,必须具有国家许可的特定资格(注册税务师),这种规定属于垄断的话,那么这种垄断是必要的。但这种垄断并非真正义意上的垄断。税务师事务所不是税务机关兴办的,也并非借助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去垄断税务代理业务,更不是被税务机关发文指定对企业进行税务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所以谈不上垄断。就如同从事保险行业的要保险行业资格证,从事律师行业的需要律师证一样,从事税务代理就应当有相应的资格作保证。作为律师、会计师,如果也想在这个行业占有一席之地,那可以取得相应的资质后加入。税务师行业很需要有律师、会计师这样的人才。注册税务师需要补充法律和财会知识,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潘继杰说。

  熊伟认为,在我国应当也只能由注册税务师与律师、会计师一道共同建设税收法律服务市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注册税务师可以单独立法。

  上海鼎瑞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汤家才告诉本报记者,税务服务立法方面,建议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混业经营,统一管理,或者干脆合并,彻底进行市场化。按照能力为纳税人提供差异化服务。考试实行“两师合并”,考试科目中会计、税务并重。

  本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其微博上对此表态说:“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注册税务师暂行条例》,条件成熟,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注册税务师法》。”

  短评

  笔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业内人士大多提及的观点是“公平竞争、由市场和客户来选择”。笔者认为,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为注税正名,一方面是对注税行业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注税中介服务行业执业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出发点是好的,对于纳税人而言,保证他们能够在相对公平的环境里自由选择中介服务提供者更为重要。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注税、注会、税务律师等行业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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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8:4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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