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格考试猜想之六:各考试科目是否必须一次性通过?
2013年会计资格考试猜想之六:各考试科目是否必须一次性通过?
(中国考试培训网 游军)
2011年10月24日,财政部条法司公布了《会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会计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资格证书”。也就是说,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会计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由于各省市每年的考试周期、次数、频率不一,对考试成绩有效期的管理也差别很大。例如,江苏、安徽等省规定“考生必须参加规定科目考试,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报考科目,方可申领会计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规定“会计资格考试合格单有效期为6个月”;上海市规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的单科成绩不跨年度,必须同年合格,才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初级会计电算化》无时效限制”;北京市规定“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两年内三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线即可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广东省规定“具备免试《会计基础》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备免试条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同时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双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2年内有效”。
财政部2012年《关于新旧《会计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原从业资格考试存在单科成绩有效期政策的,其有效期可按原规定执行,但最长不应超过2013年1月1日。原从业资格考试已全科合格但尚未领取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会计资格证书,所属地区(部门)未规定期限的,在X号令实施6个月后仍不领取即视同自动放弃”。
猜想:财政部是否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政策,严格要求各考试科目必须一次性通过?还是允许各省市财政部门在一定期间内过渡实施?
(本文作者系中国考试培训网、江苏财经会计网校老师游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