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省外调转(含深圳)-调入
一、事项名称: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省外调转(含深圳)—调入
二、主办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
三、办理对象
调入对象:省属在汕、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所需材料
1.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档案包(需在90天内办理调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3.调入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调入单位工作证明(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5.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双方签名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根据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办理调出手续;
2.在调出之日起90日内,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写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3.申请人调入的单位需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表中所填写的内容,确认表中填写资料的真实性后加盖公章(公章名称须与调入单位名称一致);
4.携带调入所需材料到汕头市财政局会计科递交省外调入申请,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注意:持有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调入的会计人员,应要求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其电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维码信息项,否则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拒绝其调入。
二、主办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
三、办理对象
调入对象:省属在汕、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所需材料
1.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档案包(需在90天内办理调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3.调入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调入单位工作证明(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5.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双方签名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根据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办理调出手续;
2.在调出之日起90日内,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写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3.申请人调入的单位需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表中所填写的内容,确认表中填写资料的真实性后加盖公章(公章名称须与调入单位名称一致);
4.携带调入所需材料到汕头市财政局会计科递交省外调入申请,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注意:持有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调入的会计人员,应要求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其电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维码信息项,否则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拒绝其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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