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50个必考点来了!背完冲刺80分!
经济法一共50个必考点,此讲义的正确使用方法是按照讲义中列举的的必考点回归基础阶段,结合各自的基础阶段资料去做详细的复习!
【必考点1】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 自然人 |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
法人组织 | 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 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非法人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 机构 |
国家 |
内容 | 权利和义务 |
客体 | 物 | 自然物 |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
人造物 | 建筑、机器、各种产品 |
货币及有价证券 |
人身、人格 |
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 | 作品、发明、外观设计、商标、书籍、图册、录音录像 |
荣誉产品 | 荣誉称号、奖章、奖品 |
行为 | 积极行为 |
消极行为 |
【必考点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VS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 ≥18 周岁 |
16 周岁≤未成年人﹤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具体情况 | 是否负刑事责任 |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 × |
14 周岁≤ 未成年人﹤16 周岁 | 触犯法定的 8 种罪行 (杀伤奸抢毒火爆投) | √,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除 8 种以外的其他罪行 | × |
16 周岁≤未成年人﹤18 周岁 | √,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75 周岁 | 故意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 |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精神病人 | 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 | ×,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医疗 |
精神正常时犯罪 | √ |
【必考点3】仲裁 VS 民事诉讼
| 经济仲裁 | 民事诉讼 |
前提条件 | 存在有效书面仲裁协议 | 无仲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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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协议无效 放弃仲裁协议 |
适用范 围 | 人身关系纠纷 | × | √ |
劳动争议纠纷 | × | √ |
行政争议纠纷 | × |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 × | √ |
审级制度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文书生效时间 | 裁决书:作出生效 | 一审判决:超过上诉期未上诉 生效 |
管辖 | 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委员会, 不适用级别或地域管辖 | 严格的级别和地域管辖制度 |
是否公开审理 | 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 原则上公开审理 |
强制执行机关 | 人民法院 |
【必考点4】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3 年 | 20 年 |
中止(想去不能去) | 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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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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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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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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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 或者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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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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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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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点5】行政复议程序
适用 | 具体行政行为 |
必经复议 |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以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 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前提条件 | (1)已提起行政诉讼并受理,不得申请 (2)对征税行为不服,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3)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不服,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
可以停止执行的特殊情况 |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对被申请 人的要求 | (1)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未举证则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
撤回 | (1)申请人在决定作出前撤回,经同意可撤回 (2)撤回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决定类型 |
主决定 | 决定维持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
从决定 |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 (2)原则上不得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 |
【必考点6】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税务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行政处分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刑事责任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必考点7】会计档案保管
期限 | 10 年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
30 年 |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永久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特殊 |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
鉴定 | (1)鉴定工作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 (2)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书 (3)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销毁,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 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
销毁 |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 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监销 |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 销 |
(2)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电子会计档案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 员监销
【必考点8】会计人员及会计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 (1)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多岗一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3)会计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会计专业职务 |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 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会计工作交接 | 监交 |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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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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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后手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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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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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交易,个人不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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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行,未能足额交 存票款,承兑银行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对尚未支付的金额 |
|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票据,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 付款项通知书” |
| |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
| 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 日的利息计算 |
| |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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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纸质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以纸质票面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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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身份证明,预留签名和印鉴(2)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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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3)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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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柜面取现转账,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议约定 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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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 |
| (1)发卡机构在协议中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2)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通知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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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款回单是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款项确已入账的凭据 |
| | 收付款单位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或符合条件城乡所有制工业 |
| (1)结算金额起点 1 万元,新华书店 1000 元(2)必须是商品交易款项,代销、寄销、赊销不得办理 |
| |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 |
| (2)未开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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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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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单位一次性购买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 5 万元以上,(4)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5)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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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提供辅料和加工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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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服务:包括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安装 其他建筑服务:钻井、拆除、平整、绿化、疏浚、爆破等 |
|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
| 租赁服务:建筑物、飞机车辆等广告位出租属经营租赁,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属不动产经营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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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 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肖像权、冠名权、网络虚拟道具、域名等 |
| 转让建筑物时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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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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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 |
|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按冲减后的销售额征收(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在同一张发票备注栏中分别注明的,折扣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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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货物:按新货物同期售价,不扣减旧货收购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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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通过直销员销售货物: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1)一般货物+啤酒、黄酒:单独核算未过期(1 年内)不并入销售额(2)啤酒、黄酒以外的酒:均在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征税 |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按“主业”缴纳增值税。 |
|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且这些业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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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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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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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 不包括酒、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
【必考点2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VS 免税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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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收益) |
【必考点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VS 不得扣除项目 |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刑事责任)(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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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
|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 |
|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 |
| 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150%税前摊销2018.1.1-2020.12.31 75%;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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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 |
| 购置并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以后 5 个纳税年度抵免 |
|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法定 |
| | | | | 以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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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 | | | |
| | | | 个人出租住房 10% 个人转租房屋可扣除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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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 |
|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5)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赞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 |
| (2)1 个月﹤持股期限≦1 年,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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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奖金,暂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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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 际 占 用 的 应税 土 地 面 积 × 适用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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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政府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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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予以免税;超过 20%的,按全部增值额纳税(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家,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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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确定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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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 3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单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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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但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合计金额(3)不同税率税率,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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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 | |
| |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不包括拖拉机)船舶(机动、非机动、拖船、游艇)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税 |
| (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 (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
| | 定额(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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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每满 1 年扣减 10%计算退税额,未满 1 年全额退税 | (1)统一纳税年度办理转让过户,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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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视同销售 |
| 销售额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 |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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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配额税率、普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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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商品价格越高,比例税率越低;税率与商品进口价格反向变动 |
| 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 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费等 |
|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得中国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得境外进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
|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或征收比例 |
| 免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减半征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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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海关征收,50 以下、初次入镜、非机动船舶免税 |
|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责令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每 日万分之五)
-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由税务机关核定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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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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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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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后责令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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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机关在对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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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显逃避纳税义务,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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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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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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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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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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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
| -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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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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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段,一般不跨年,特殊可以跨 1 个年度
- 新职工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 1 天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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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可按其他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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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支付加班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按应付金额 |
| |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未放假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但节假日逢周六日,应依法支付 200%加班工资 |
| | 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补贴津贴福利待遇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执行;注册地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双方有约定按注册地标准,从约定 |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 20%,且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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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期间支付赔偿金 |
|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 |
| 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的经济上的补助 |
| - 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的情形
- 用人单位符合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而解除
- 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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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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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工作年限(≦12 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
| | 是补充形式,其岗位临时性(不超 6 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 |
| |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用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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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载明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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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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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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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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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 助金条件,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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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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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先支付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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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6 倍)以下支付比例: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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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 倍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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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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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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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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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 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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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级至 10 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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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近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1-4 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可以领取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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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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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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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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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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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17 责任编辑: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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